为方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昨日,省工商局发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示范文本,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登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五种情况”需备齐相关材料。 情况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情况二: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也可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事项)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情况三:变更(换照)登记提交材料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换照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涉及换发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情况四: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情况五: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遗失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在公开发行报刊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 5.损毁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出具的营业执照损毁证明。 6.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省工商局提示,上述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另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可以通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lngs.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登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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