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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餐饮业海鲜不能再标“时价”

2017-2-8 21:27|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68|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印发《辽宁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餐饮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明码标价的方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或价目表、电子菜谱、服务价目表等。
  采用柜台上展示的商品应采用标价签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鲜活商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仅以“时价”等语言模糊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
  以喜宴、寿宴、年夜饭、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形式销售的应标明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酒水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接受消费者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标明提供餐饮的种类或者范围,有用餐时限要求的应标明用餐时间。
  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应明示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并于送达时提供相应的单据。
  消费者临时要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以明确的方式告知临时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开展促销活动、提供会员消费、网络订餐或其他餐饮消费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一并标明条件或者期限。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行为:不按规范进行价费公示;在标价外收取其他未标明的费用;结算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利用虚假的、模糊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没有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无法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对未销售过的商品或服务开展促销活动,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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