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省直中心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据介绍,该业务实施范围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1年期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暂不纳入此次实施范围。 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即省直中心与借款人签约后,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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