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黑山县一农民肩扛捕鸟铁杆在河坝上行走时,铁杆意外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不幸身亡,由此引发了与某供电公司的纠纷。 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某供电公司负此次事故70%责任,赔偿原告共21万余元,原告自身负30%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15年4月12日,30多岁的黑山县村民褚某到自家承包田边上张网粘鸟。时近中午,褚某肩扛粘鸟用的约3米长铁杆沿水渠坝顶回家时,铁杆触碰到河坝上方高压线,褚某触电身亡。 事后,褚某的父亲和年仅两岁的女儿(其母为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架设的66千伏高压线路距水坝顶端距离不够,对线路管理不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等共计399695元。 被告辩称,依据《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规定,66千伏线路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居民区7米,非居民区6米,交通困难地区5米,事故发生地为交通困难地区,被告方在事故地点线路设施符合规程要求。因此,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地面与高压线路距离为5.9米,事发地村民修筑的水渠坝高1.53米,与高压线距离4.37米,坝上属交通困难地区,距离应是5米。事发地高压线与坝顶面距离小于规定距离5米,属于不安全距离。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有义务定期检查线路、及时整改以保证安全距离。故被告单位应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70%为宜。 褚某在水坝顶端经过高压线路时未注意自身安全,致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以30%为宜。 故依法判处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0460元、抚养费57272元、丧葬费等合计292887元的70%计20502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2150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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