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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向保障对象发临时补贴

2016-12-12 14:34|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26|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本地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保障对象是: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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