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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

2016-11-27 22:1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52|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即日起至2018年,我省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本次行动文化执法部门将重点查处法人违法七类案件。一是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二是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三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四是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五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六是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七是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省文化厅要求,对于实施文物行政处罚的案件,将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失职失责的案件,将提请地方政府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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