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身亡,年近八旬的老母亲林丽悲痛异常,但赔偿金一直留在儿媳苏玲手中,林丽迫于生活压力向其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将其与孙子吴森告上法庭。 锦州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苏玲及其儿子给付林丽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保险理赔金共计276525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79岁高龄的林丽是黑山县居民,老人共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3年前,林丽老伴儿因病去世,给老人造成了很大的伤痛。不料祸不单行,接踵而来的又是老年丧子的巨大打击。 2016年5月20日,老人的儿子吴宇在给雇主安装钢结构彩板时发生事故意外身亡。因此事故,共获各项赔偿款25万元及保险理赔金60万元,此款由吴宇妻子苏玲与儿子吴森领取。吴宇丧事在其去世后由苏玲母子处理。 苏玲与吴森领取赔偿金后,并未将其中林丽的份额给付。后来林丽多次催要,苏玲吴森二人仍拒绝给付。林丽无奈之下,只好将儿媳及孙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4788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78404元,保险理赔金20万元,共计293184元。 苏玲与吴森称,同意给付生活费。吴宇丧葬费共花去8万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后重新计算原告应得份额。 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宇保险理赔金受益人为原、被告三人,三人应均分,每人20万元;原告请求分割25万赔偿款时先行给付生活费14788元应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丧葬费从总数中扣除应予认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支持5万元为宜。故依法判决,被告苏玲、吴森给付原告林丽应得生活费14788元,吴宇死亡补偿费61731元,保险理赔金20万,共计27652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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