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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照“张冠李戴”影楼赔偿两千

2016-11-20 17:46|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48|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消费者在婚纱影楼预交4280元接受婚纱摄影服务,结果经营者未按承诺交付照片,导致结婚之日照片“张冠李戴”。
  近日,省工商局官方网站通报一起涉及婚纱摄影服务的消费投诉案例。
  结婚日照片被弄错
  宾朋看照片误认为走错
  今年夏天,丹东市消费者刘丽(化名)在婚纱影楼预交4280元接受婚纱摄影服务,双方约定8月18日交付照片。
  交付定金后,经营者未按承诺在8月18日之前完成照片制作,导致刘丽在8月22日结婚当天,经营者在彩虹门上粘贴的及婚礼现场大厅摆放的照片不是消费者本人的照片,DVD婚纱摄影光盘也不是刘丽本人。
  刘丽认为,其所照照片在婚礼上没有及时用上,照片的费用等于白白浪费,而且严重的是,导致婚礼中止,错过婚礼吉时,宾客看照片还以为走错,议论纷纷,现场有混乱现象,致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伤害。
  在双方协商中,经营者态度不够积极,将责任推脱到本店员工身上,只同意给予赔付消费者388元孕妇照一套。
  刘丽不同意经营者的赔付方式,随后向消协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消协调解,婚纱影楼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2000元,消费者表示可以接受。
  消协点评: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损,经营者应担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消费者婚礼现场的结婚照片及DND婚纱影碟光盘弄错,致使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民族风俗习惯受到了侵害。经营者虽然不是主观故意行为,消费者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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