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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科研成果转化投资失败可免责

2016-11-9 20:38|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7|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转化科技成果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不用上缴国库;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可自主使用;国企投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投资失败免责。
  省人大昨日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拟明确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扩大了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建立容错机制。
  转化科技成果收入
  不再上缴国库
  《草案》明确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草案》规定,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扩大高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草案》规定,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要设立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间接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允许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采购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结余资金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允许提高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增加在横向课题经费中的劳务收入比例。
  建立容错机制
  投资失败可免责
  此次《草案》建立了容错机制,规定建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创业投资的失败免责办法。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另外,《草案》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形成机制。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方式确定价格。
  转化功臣所获奖励
  不低于总额的70%
  在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方面,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另外,《草案》明确了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标准。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与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比国家规定比例的下限提高2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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