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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科技创新拟建立容错机制

2016-11-9 20:38|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1|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其中,明确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建立了容错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创业投资的失败免责办法。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比国家规定比例的下限提高20%。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分红或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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