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困难家庭成员;接受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接受社会救助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公民,对下列14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分别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主张权利的;因土地承包、土地和森林资源流转、宅基地使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此外,受援人可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和公证、鉴定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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