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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起住的子女需按法规常看望父母

2016-11-9 20:37|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6|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一系列条例,这些条例既包括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也包括经济困难公民怎样申请法律援助等便民措施,还包括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
  新闻提示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六十周岁以上为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赡养
  鼓励开发老少临近的亲情住宅
  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护理、照料责任。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发现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老年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社会保障
  对失独家庭精神慰藉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发放范围和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发放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福利保障
  生活困难老人享受一系列福利
  市、县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暖费用。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对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并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宜居环境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所属场所和设施为老年人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医疗服务
  持《老年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鼓励三甲医院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通过发展家庭医生、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的《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和照顾。
  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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