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在重污染天气中拟采取企业停产;部分机动车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应急措施。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1月15日前登录“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新污染项目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草案》提到,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民举报大气污染拟给奖励 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能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六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九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单纯发电企业实施供热改造,发展热电联产。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拟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租自行车缓解交通负担 《草案》提到,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担。采取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和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 拟安视频联网盯扬尘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在道路与管线施工中,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超三千平方米绿化作业拟设1.8米的围挡。对堆场物料拟采取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居住区、医院、学校拟不建恶臭企业 禁止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注 拟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草案》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违规向下水道排烟拟罚5000元 《草案》提到,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伪造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九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10万元罚款。 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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