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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提前下架 网店被罚9千

2016-3-15 22:0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9|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去年,市工商局受理消费诉求53793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3.17万元,化解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抽检各类商品885批次,下架不合格商品货值160余万元。查纠银行业、电信业格式条款10余项,对公用事业领域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及整治。同时,还查处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去年打假维权的热点亮点案例。
  案例1
  网店搞秒杀,商品却提前下架
  去年7月26日,消费者举报大连某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注册的某网店发布不实商品促销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
  查!
  误导消费者,对其罚款9000元
  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在其淘宝店的网页上发布促销广告:2015年7月25日10点开始,9元抢购店内某款售价280元的玩具,活动不限时,2000组玩具售完为止。但活动当天,特价玩具开售半小时,成交72组后即下架停售,其属于夸大商品数量,发布虚假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9千元罚款。
  案例2
  手机更换,“三包期”应重新计算
  去年5月,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1648元的品牌手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由于故障仍未排除,商家予以更换了一台新机。但新机使用两天仍然出现同一故障,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货,被经营者拒绝。
  查!
  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更换新机,三包期应重新计算。消费者自更换新机之日起7日内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
  案例3
  买到“多乐士”墙漆,怀疑是假货
  2015年10月,家住同一小区的三名消费者到市工商局投诉,称其一同购买的“多乐士”墙漆颜色不正,怀疑是假货。
  查!
  假冒商品,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经执法人员调查,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消费者在沙区一家家居商城某商铺购买的63桶多乐士漆均为假冒商品。经营者郭某主动向消费者退还货款2.5万元,并按购货款的三倍赔偿了7.5万元。因郭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4
  借装修改造,游泳馆拿健身器材做收费文章
  2015年12月,多位消费者投诉大连某海水游泳馆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消费。
  查!
  是强制购买行为,经营者被行政处罚
  经调查,游泳馆经重新装修改造后,对服务条款和收费项目作了调整,规定不论新老会员,此前可以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需要交一年700元的租箱费才可使用、不能自带饮用水等。该规定属于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立即叫停其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
  某眼镜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
  去年12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区某眼镜店销售的,标注产地为意大利的“MISSONI”品牌镜架和太阳镜,无法提供出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货发票。
  查!
  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罚款2.7万元
  市工商局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没收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并对经营者处以2.7万元罚款。
  案例6
  购买和田玉“不值当”,要求退货无果
  去年3月,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商场购物时,凭着购物票参加了商场抽奖购玉活动,抽中一等奖。最终,他以2470元购买了一款原价24700元的和田碧玉挂件。购玉后,他找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鉴定,认为该玉确为和田玉,但成色雕工差,不值2千。消费者要求退货未果。
  查!
  折扣利益超过了5千元,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该有奖销售活动,折扣利益超过了5千元,属于违法行为。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罚款2万元,并通过行政调解,帮助消费者退还货款。
  案例7
  “超人”牌燃气灶存缺陷,不符合国标
  去年11月,市工商局对大连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分别为JZY-18、JZT-808A的“超人”牌家用台式和嵌入式燃气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查!
  召回,对尚未销售的处以货值3倍罚款
  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对已销售的同型号燃气灶采取召回措施,对尚未销售的处以货值3倍罚款,并没收不合格商品。
  案例8
  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去年10月,消费者举报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
  查!
  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罚款40万元
  经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海参产品广告,使用了“最可信”、“最真实”、“最放心”等绝对化用语。且宣传其产品为“中国驰名商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等均为虚构的内容。大连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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