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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首提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2013-9-28 12:0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85|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辽宁各市政府应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机动车保有量,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次通过立法提出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黄标机动车。
  各市可根据情况合理控制车总量
  《条例》规定:市级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
  2012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末,沈阳市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12.9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5.1%。其中,载客汽车93.2万辆,载货汽车17.3万辆。私人汽车保有量81.2万辆,增长18.9%。此前,沈阳市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沈阳正大力发展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公共交通工具,遏制私家车的增加。
  此前在9月1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明确,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在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方面,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
  自2011年1月起,北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摇号政策,每年度共有24万个小客车配置指标,以严格控制机动车增量。措施实施以来,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从2010年底的480万辆增加至目前的530余万辆。不久前,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将控制在600万辆以内,有消息称,明年起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指标将下降。
  针对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现状,在今年6月份,石家庄市也提出了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自2014年起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空气质量不好情况下可禁行限行
  《条例》规定:市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近日,沈阳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沈阳市冬季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沈阳市环保局介绍,沈阳拟实施三级空气污染预警,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急预案中提出12项措施,其中就包括禁行限行等措施。比如,实施车辆通行管制,所有货运车辆禁止进入三环内行驶;黄标车禁止进入二环行驶;50%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和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暂停使用。
  同时,建议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专业作业车辆、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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