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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上细小纤维“道案情”

2013-9-24 11:02|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118|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驾驶重型货车的司机李某行驶中挂撞了一位行人后仍继续行驶,被撞行人脑部受重创死亡,交警经侦查找到了李某,但李某辩解说并没有撞人。经过对车厢上留下的细小纤维进行高科技鉴定,确定与死者上衣的纤维相同。
  驾车撞死人,司机称“不知情”
  2011年6月9日晚7时15分,李某驾驶着一辆重型货车沿金龙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大汽贸路段时,挂撞了一位行人,但是李某似乎并没有感觉到车辆撞了人,仍继续正常行驶。当时,有目击者看到这辆重型货车把人撞飞,并记下了车牌号。
  该行人受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立案侦查,根据目击者提供的车牌号,查找到了可疑肇事车辆。
  接受警方调查时,司机李某讲述当时的驾驶时间、经过路线与目击证人所提供的情况相同,但李某反复说自己没有撞着行人。随后,李某被取保候审。
  高科技鉴定提供确凿证据
  面对这种疑难情况,需要的是关键证据,交警部门请沈阳刑警学院一位高级实验师到大连对车辆进行高科技鉴定。
  在嫌疑大货车前,富有经验的实验师进行指导,办案人员用胶带对车辆右侧车厢进行了粘贴,结果在高倍放大镜下观察发现可疑的物证——细小的黄色绒毛状纤维。鉴定结论为,细小纤维与死者当时所穿的黄色纤维种类相同。证据确凿,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在取得了所有相关证据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年近5旬的李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都提出异议,他辩解说该行人不是自己撞死的,案发后他通过了测谎鉴定,自己没有说谎。李某的委托律师也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物证有瑕疵和矛盾之处,不能认定李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律师还质疑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该行人也有过错。
  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鉴定结论、目击者证人证言、鉴定人的证言、警方的勘查以及调查证据等等。法庭当庭一一进行了质证。法庭认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虽然否认李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本案事实。本案并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能够推翻和否定交警部门做出的该责任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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