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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民警执法不佩戴执法记录仪 将予以禁闭

2013-9-18 13:17|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57|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9月17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获悉,高速交警总队结合队伍现状研究、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进一步严格执勤执法纪律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严格执勤执法纪律六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高速交警总队将对民警执法期间不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情况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并予以纪律处分。
  《决定》和《规定》要求全省高速交警执法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各地高速交警要以支(大)队为单位,建立执法记录仪保管室。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相关装备的统一保管、保养和充电等工作,保证执法记录仪随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执勤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统一到保管室签字领取执法记录仪。在执勤执法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勤执法过程。执勤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电量不足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值班支(大)队领导报告,更换备用执法记录仪。没有报告的,视为未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民警执勤完毕后,应当将执法记录仪交回保管室统一保管。执法记录仪保管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仪所摄录的音像资料提取并存储至计算机相对应的民警执法档案。对于不按照《决定》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的,将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并予以纪律处分。
  高速总队要求各高速交警支、大队要严格落实值班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各高速交警支(大)队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应当严格落实跟班作业制度。收费站执勤点(执法服务站)必须有支(大)队值班领导跟班作业。不按照《决定》要求跟班作业的,对值班领导停止执行职务,必要时予以禁闭;情节严重,予以纪律处分。
  高速总队要求全省高速交警要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勤证,随身携带警官证,站、立、行走应当符合执勤执法规范要求,当事人要求出示警官证的,应当及时出示。民警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先敬礼,并使用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在收费站区设点执勤时,应当在收费站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内开展工作。民警现场查获违法行为,必须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违法情节,立即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具法律文书的时间。查获需要扣车、记12分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支(大)队值班领导报告,由支(大)队值班领导作出下一步处理决定。直属支队扣留、放行车辆的,应当严格按照《高速总队执勤执法扣留、放行机动车暂行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等不规范执勤执法行为的,予以禁闭;情节严重,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予以纪律处分。对于在站口执勤中违反《决定》要求的,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予以纪律处分。未经审批擅自扣、放行车辆的,予以禁闭;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予以纪律处分。
  高速总队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停车场、修理厂、施救队的监管。对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工作中停车、抢险施救涉及到的停车场、修理厂、施救队,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私自扣放车辆或者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立即解除委托。因执勤执法活动扣留车辆的,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出现乱收费等问题,将停止支(大)队主要领导职务;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禁闭,给予纪律处分。(线索提供:刘威史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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