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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称是“好干部”求轻罚

2013-9-4 10:58|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81|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工作站下属的一家苗木培育中心办公区进行扩建,林业工作站站长杨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宫某某,并将6笔公款共计76万余元借给宫某某使用。宫某某为表谢意,先后送给杨某某妻子85万元。今年7月,开发区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某两罪并罚判刑13年,杨某某妻子王某某也因受贿罪领刑。
  出借公款给包工头
  今年55岁的杨某某是开发区林业工作站站长(国有事业单位)兼开发区兴林苗木培育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兴林苗木中心的办公区进行改扩建,时任林业食堂、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宫某某通过杨某某获得了该项工程。因宫某某是个人承担工程,没有施工资质,在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宫某某挂靠在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后以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兴林苗木中心签订了合同。此后,宫某某通过杨某某又承包到了林业站发包的东山风景区绿化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宫某某因资金短缺向杨某某提出借公款购买工程施工用原材料,杨某某与时任苗木中心财务人员的王某以及宫某某共同商议此事后,杨某某指使王某在短期内分别将6笔公款共计76.8万元借给宫某某使用。
  同年7月中旬、2008年8月上旬、2010年2月中旬,宫将借款全部归还给兴林苗木中心。
  通过妻子笑纳感谢费
  为了感谢杨某某在工程发包、施工、借款及结算过程中的帮助。2009年1月24日,宫某某送给杨某某妻子王某某30万元,并明确表示这是送给杨某某的好处费。王某某与丈夫杨某某商量后,于同年5月27日将这笔款存入银行。
  2009年,宫某某又承包到了省滨海大道开发区段的绿化工程,这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开发区林业站,为了感谢杨某某在工程发包、施工、结算付款过程的帮助,同年10月9日,宫某某将55万元送给杨妻王某某。
  优秀党员不是轻罚理由
  案发后,杨某某和妻子以及宫某某、财务人员王某到案,杨某某受贿的本金85万元及孳息6.9万余元被依法追缴。
  在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杨某某对受贿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说其中包含宫某某向他的借款35万元。杨某某还辩解说,指控挪用的公款是预付给宫某某的工程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律师特别提出,杨某某在案发前一直是党的好干部,任职单位多次受到政府表彰,其个人多次被授予“省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等荣誉称号,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杨某某、王某某受贿金额为85万。认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宫某某作为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取得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王某某明知巨额现金是给丈夫的行贿款还收受,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减轻处罚。王某身为国家单位的财务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她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受杨某某指使,自己没有因此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轻微。由于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未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以及行贿款、受贿款全部追返,对有关被告人从轻处罚。
  日前,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宫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刑5年。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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