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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起草信访条例 涉法涉诉事项或将退出信访

2013-8-22 13:06|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67|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广东将为信访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首次将地方性法规委托高校独立起草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整,信访条例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补充列入
  信访条例首次由高校独立起草,将界定信访、受访案件的范围,维护信访人权益
  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将修订,将新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
  今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调整,《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补充进2013年立法计划。这两个条例的草案均于今年11月下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两个条例的起草和修订情况的新闻通气会。据悉,广东省信访条例委托三所高校独立起草,开创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先河。信访条例将界定信访、受访案件的范围,拟规定涉法涉诉事项一律退出普通信访领域,越级上访且未在当地上访的上一级不应“插手”。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将新增“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
  两条例补充进今年立法计划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立法大调研,了解到信访和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等等问题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经研究决定将《广东省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补充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根据计划,信访条例将于今年10月中旬提交法规草案的建议稿,10月份下旬完成起草,提请11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修订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8月下旬至9月底提出修订草案的建议稿,10月下旬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形成法规的修订草案。11月下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说,把《广东省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委托高校起草,是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在地方立法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还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尝试。
  热点聚焦:让高校起草法规在于“开门立法”
  《广东省信访条例》分别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来起草,《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将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起草,同时邀请华南理工大学和广州大学两所大学参与起草。昨日,几大高校的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分别与省人大常委会签订委托起草协议。
  “委托高校独立起草法规的做法,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上应该是第一次。”金正佳说,让高校起草法规目的在于实施“开门立法”,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这种探索很值得期待。他特别提到,以往地方性法规多由政府部门起草,政府部门多从政府管理出发,而高校的视野更宽阔一些,特别是从社会角度考虑得更多一些。且三所高校主攻的方向和角度不一样,分别独立起草也有利于立法质量的提升。“至于结果如何,请拭目以待。”
  制定
  信访条例
  现存问题:信访权力救济功能太突出
  “我国信访制度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省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说,中国人传统的“非诉”思想和清官意识在信访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遇到问题习惯于找党委政府,找上级领导,认为闹得越大解决得就越快,就出现了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绕访,最终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中央不信地方,信上级不信下级。”
  “目前的信访里面包含人治成分,存在通过人治的方式来干扰法治的情况。”省信访局局长林耀明也表示,比如地方政府为息事宁人,有时简单以“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思路解决问题;有时为了减少越级上访,领导批示具体案件的处理,随意性比较大。
  林耀明又称,信访制度有政治参与、行政监督、权力救济三大功能。“目前权力救济的功能太过突出,各种各样的问题都通过信访去寻求权力救济,这也是越来越多涉法涉诉问题涌向信访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信访受理的范围不明确,信访部门的受理对象、受理领域、受理的职能和责任不清晰,信访渠道无限“拥堵”。另外现实中信访条例对立案条件没有刚性规定,大量的信访事项远远超出信访机构承载能力。尽管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有六种“不得”行为,但违反后如何处理却不明确。
  解决之道:打破“人治框架”纳入法治轨道
  林耀明称,现行的信访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尚未从国家层面立法,国家信访局今年开始着手考虑国家层面的信访立法,也建议全国人大将信访立法纳入计划。广东先行先试对信访立法,将为全国的立法提供经验。
  金正佳提出,信访条例的拟订不是要“堵塞”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之路,反而要顺畅他们的申诉渠道,有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林耀明对信访条例的立法提出建议,要将信访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打破“人治框架”,旗帜鲜明地保护信访人的权利和自由,贯彻到每个条文里面去,同时规范信访及信访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的行为。
  对于信访立法的总体思路,林耀明认为,应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的程序、方式,通过信访处理的程序和标准的法定化,保证信访事项的正确处理和处理意见的公平公正,通过程序公正解决领导干部留下的任意空间的问题、解决好公平透明问题,通过程序解决信访处理的公正性。
  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三级终结程序,对未执行三级终结程序的信访诉求不交办、不通报,对进一步申请复查复核又不停诉的信访事项要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终结认定,“建立终结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无理滥用信访制度”。
  对于越级上访的问题,林耀明认为,凡是没有在当地信访部门信访过的群众,应该明确规定上一级不应来解决。“这一条在国家层面的认识也是比较清楚的。”林耀明称,对于公民的合法信访行为也将明确,对违反法律的信访行为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由哪个相关部门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处置,都应有进一步的规定。
  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现存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缺乏规范
  1996年6月实施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正式步入修订阶段。省总工会副主席林锡明介绍,即将修订的新条例将增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他说,随着职工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工群体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不愿工资仍由企业说了算。
  林锡明认为,目前化解职工群体性争议的主要方式,还是促进企业和职工双方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但缺乏详尽可操作性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一些职工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提出加薪诉求,一些企业也不愿意与职工协商工资。”省人社厅副厅长谢树兴直言,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覆盖面不广、双方协商的积极性不高、协商的时效性不强等问题。
  解决之道:平衡企业与职工的权利
  对于该条例的修订思路,省人社厅副厅长谢树兴介绍,将遵循规范有序、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对工资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程序、协商期间的权利义务、协商期间出现僵局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重点是要平衡好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企业稳步发展时职工能够分享发展成果,企业面临困难时职工能与企业共渡难关,打造劳资利益共同体。”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强调,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修订要做好两个规范、两个维护。一是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要规范员工的行为;二是既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依法经营。“这个条例不是只维护员工权益而不维护企业权益,也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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