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铤而走险运毒品,结果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被判刑并处罚金。近日,千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1月,被告人大猛(化名)乘坐大客车从鞍山来到北京,当日在北京市金星桥附近的小花园内,从一个新疆女人手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30余克。次日上午9时许,大猛携带毒品乘坐北京到海城的大客车,于当日17时许到达海城,后乘坐鞍海小客前往鞍山。当车行至旧堡交通岗附近时,公安干警将大猛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兜内搜出白色块状粉末一包。经鉴定白色粉末重39.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9%。 法庭上,大猛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购买毒品仅仅是供个人吸食。千山法院审理认为,大猛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准备带回家,在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运输的毒品是否供自己吸食,均不影响对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认定。鉴于大猛自愿认罪,运输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上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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