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在大连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96瓶辣椒丝(其中包括数瓶辣椒丁),两年后李某状告该超市销售的这些瓶装辣椒产品冒用了别的种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要求有欺诈行为的超市赔偿。 状告超市欺诈要求赔偿 2011年3月13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雪莲辣椒丝96瓶,共计1156.80元。今年3月11日,李某才提起诉讼状告某超市。李某说,他直到今年3月初才知道自己买的这些食品属于酱腌类,但被告销售时却冒用酱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就没有卫生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食品是不安全食品。因此要求被告退货款1156.80元,赔偿1156.8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称原告恶意购买 在法庭上,被告承认,原告购买的瓶装辣椒丝、辣椒丁都属于酱腌菜,而在销售时没有取得酱腌菜卫生许可证。提出,原告他不是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时已知道该产品存在着生产编号与产品种类不符,他的行为属于恶意购买,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再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法庭认为,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标明商品的真实标记,李某在购买被告商品时,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实际不符,构成商业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返还货款并给付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款的一倍的赔偿。被告提出原告提起诉讼时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原告以该产品生产编号与产品种类不符提起诉讼,不适用不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支持。 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返还李某货款1156.80元;赔偿损失115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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