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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谁引发纠纷大伯将侄女告上法庭

2013-8-6 12:48|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95|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丈夫先于公公婆婆去世,自己一直没有再嫁,领着女儿与公婆共同生活。公婆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应该怎样继承?亲人之间是否会为48平方米的房子反目成仇?近日,甘井子区法院调解成功的这起继承案引人深思。
  老人去世留的房产引发继承纠纷
  陈老先生生于1930年,2006年4月因病去世。其老伴刘老太在2012年5月去世。两人在甘井子区金二街遗有老式产权房1套,系1997年12月购买单位的房改房,建筑面积仅48.30平方米。
  两位老人育有两子,长子陈大龙,56岁,在甘区一公司担任中层干部。次子陈小龙,与妻子吴红1994年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在金二街的房子里。陈小龙结婚不到两年,就因车祸先于父母去世。吴红独自带着女儿陈言生活。
  陈老先生去世后,2010年3月,陈大龙将母亲送到金南路社区养老中心,每月费用1500元由其支付,直到老人心脏病突发去世。刘老太到养老院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儿媳吴红从未去看望过老人,这引起了陈大龙一家的不满。
  老人去世后,陈大龙找到吴红,就老人的房产问题商量如何处理。吴红表示,丈夫去世后,她只能靠打工勉强维持生活,还要供女儿读书,目前没有其他住处,只能居住在公婆的房子里。她认为房子可以分割,但其只能拿出5万元给陈大龙。
  陈大龙很生气,父母的房子虽然陈旧,但也值40万左右。只给5万元,他不能接受。双方多次协商,矛盾逐渐升级,甚至闹到了陈大龙的单位,这更激起了陈大龙的反感。今年3月,他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将侄女陈言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遗留的房产。
  弟媳认为房产应归其和女儿继承
  法院向陈言送达传票后,吴红向法庭递交了一份1500字的《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以被告身份参加本案的诉讼。其称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一直没再嫁,含辛茹苦侍候两位老人。而陈大龙作为长子,很少过问老人的晚年生活,更谈不上赡养。且其生活条件优越,不应和自己争夺房产。她认为这套房产应由自己和女儿继承。
  为还原事实真相,张律师搜集到大量证据。包括两名邻居出具的陈大龙精心照顾过老人、其将老母亲送到养老院养护两年多的《证明》、领两位老人外出旅游等多幅照片。
  和弟媳握手言和,约定以后常走动
  今年5月,甘井子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追加吴红为被告。法庭上,张律师指出,《继承法》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这里的含义是,尽了一般的赡养义务还不行,必须是主要赡养义务。本案中,吴红一方仅是与老人居住在一起,老人还时常拿出退休金补贴儿媳和孙女。张律师提出,此房可采用竞价的方式,由陈大龙以双方都认可的价格予以购买,并拿出至少一半的钱款给付吴红。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吴红;陈言、吴红一次性给付陈大龙房屋折价款15万;陈大龙协助吴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老太名下的丧葬费、存款、债权、房屋补贴款等共计9万余元归陈大龙所有……此时,感人的一幕出现了:陈大龙与弟媳吴红握手言和,并约定以后还要像一家人一样互相走动,常来常往。
  一场纷争就此落下帷幕。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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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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