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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近三万户小微企业昨日起受益免征增值税

2013-8-3 11:26|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137| 评论: 0|原作者: 微沈阳采儿

  作为国家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又一项惠民举措,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据市国税局初步统计,我市2012年销售额低于24万元的小微企业约有2.85万户,缴纳增值税税款1441万元。这意味着,自8月1日以后,这些小微企业将是这项政策真正的受益者。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的出台,很好地实现了企业和个体户税收政策的统一和公平。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又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大连地区的个体户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为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令许多个体户确确实实享受到了免税的待遇。而本次政策的出台,则相当于在原有基础上,让一部分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同样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实现了二者税收政策的统一平衡,更是体现了我国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例如,一个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为19000元,那么应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2.1万元,那么就需缴纳增值税税款2.1×3%=0.063万元。这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据介绍,国家在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时,规定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今年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优惠的第六个年头,大连市从2008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间共减免税款1.3亿元,惠及5.8万户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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