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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人现身力挺维权 投诉艰辛遇监管空白

2017-6-3 19:3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114|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新闻回顾
  沈阳年近六旬的市民周女士通过微信报名,跟户外驴友一起旅游。可没料到,她在登山过程中不慎摔伤。抵达医院后,经查,周女士的小腿有撕裂伤,皮肉外翻,需要立即清创、缝针。面对600多元的医疗费,领队只愿付200元,并表示这种户外旅游本着自愿原则,出事了要由个人承担,领队不负责任。之所以付200元,是出于人道主义。后经周女士据理力争,对方又添了100元,周女士自掏了300元。周女士想维权讨公道,却发现自己连这个户外团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事前仅靠微信交费报名,驴友之间也只有微信。而且,出事后,驴友们纷纷选择回避,让周女士倍觉寒心。“你说我这心里多憋屈啊!”5月25日,本报4版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
  最新进展
  “作为牵线人,我对周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也对户外团不负责任的做法感到气愤!”本报报道见报后,介绍周女士加入户外团的“八妹”站出来说,周女士的遭遇令大家觉得后怕:一般说来,户外团会为选择远行线路的驴友购买人身保险,但针对省内游的短线路,为了降低成本,根本不会为驴友购买保险。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驴友遭遇意外,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周女士拨打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称没办法立案,因为户外团根本没有经营资质。市旅游委也给出同样反馈。她又拨打12315投诉,工作人员称由于户外团没办过工商执照,无法受理投诉。面对户外游这个监管盲区,周女士呼吁相关部门能给予重视,加强监管力度。
  律师说法
  记者: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参加的人会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约定相互间不需要对活动中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律师杨功涵: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助旅游参加者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他补充说,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微信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微信报名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个团队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自助游的风险,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遇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机会通知同伴避险,在同伴遇险时众“驴友”尽到了救助义务,则不应担责。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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