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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污染和食品事故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示范区

2017-6-1 21:5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63|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5月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授牌。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当出现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不能及时上报示范集聚区发展情况以及经核查填报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等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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