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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并案审91人都服气

2017-4-15 22:20|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59|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新闻到底:《拉鞭炮大货高速上爆燃烧23辆车》譺〇
  新闻闪回:2014年12月10日凌晨,由于雪天路滑,阜锦高速公路阜新方向75公里+100米处,一辆大货车发生侧滑横停在路中间,造成该路段无法通行,后续车辆排队缓行。约3分钟后,一辆拉鞭炮的大货与现场滞留车辆发生追尾,导致车内装载的鞭炮爆燃,车辆随之起火,后将前方另一辆拉鞭炮的车辆引燃,导致周围车辆相继燃烧。
  近日,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在缺乏交警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关键责任认定、分配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使一起由27辆机动车连环相撞造成损失1253.62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及的91名自然人、28家保险公司、20家运输挂靠公司均表示服判息诉。
  车辆损毁严重证据不足
  27起案件并案处理
  2014年12月10日4时15分许,阜锦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庙尔沟大桥路段时,因冰雪路面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车辆侧翻横在桥面上,导致后面同方向行驶的27辆机动车相继滞留或碰撞。其中3辆运载烟花爆竹的货车燃爆,受风向、风速影响,火势蔓延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27辆机动车损毁,以及桥面、路面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燃烧损毁严重无法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最终作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同时,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失1253.62万元,扣除相关商业险已经赔付部分,尚有945.65万元未获得相应的赔偿。
  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了解到该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共91名自然人、28家保险公司和20家运输挂靠公司。因无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乏责任认定、分配的关键证据,案件审理的难度非常大。为了妥善处理好连环责任,保障车辆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义县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三次审委会,讨论研究审理方案,考虑到27起案件之间互有牵连性,分案审理有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而导致矛盾难以得到妥善化解,为此,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将27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
  案件审理焦点
  是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由机动车的侵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造成涉案的26辆车、车上运载的货物灭失及第27辆车的损毁,是否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征,以及2人死亡、26辆车及货物的灭失、第27辆车的损毁是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从分析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车辆的碰撞不必然导致本案事故。但是因涉案的全部车辆和货物全部灭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碰撞顺序的鉴定意见,及公安刑侦部门作出的2人死亡原因不排除在爆炸和发生碰撞的撞击将人抛出驾驶室的可能的鉴定意见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完全排除涉案的27辆机动车无碰撞和2人死亡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和相应证据。
  法官说法:涉案27辆车
  第三人驾驶员均有过错
  该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在此案的处理上,不能离开涉案的27辆车的整体性单纯地认定涉案的车辆或货物是被火灾烧毁和只有个别车辆的碰撞而否认交通事故的存在。也不能片面地只认定因个别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在庙尔沟大桥上的第1辆车和有碰撞的第25辆、第26辆、第27辆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更不能单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去处理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应该按照涉案的27辆肇事车辆的整体性和有关人身和财物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和财物损害赔偿的条款通盘地加以考虑来处理本起事故纠纷。
  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推定涉案的27辆车的第三人驾驶员对造成本起事故人身伤亡、财物损失均有过错。由于涉案的27辆车的第三人驾驶员有的是受雇于本案的原(被)告实际车主,有的是原(被)告实际车主本人,故受雇的第三人驾驶员因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原(被)告实际车主本人担责。
  目前的赔付数额
  未超过保险的理赔限额
  现本案27辆车的原(被)告实际车主已通过自己的名义,或者通过挂靠的第三人挂靠单位在上列的被告本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挂靠的第三人挂靠单位已明确表示,挂靠车辆的实际损失和车辆损失可由实际所有权人直接提起诉讼和获得相应的赔偿。加之投保的27辆车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数额未超过两项的保险限额,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上列原告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害的损失。
  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如仍有不足,由各车辆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各车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现赔付数额未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理赔限额,故被告实际车主无需担责。判决作出后,义县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保险公司的判后答疑工作,最终使91名自然人、28家保险公司、20家运输挂靠公司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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