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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资料获认可也能办出生证明

2017-3-11 17:3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54|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自4月1日正式在全省施行。
  与以往相比该签发程序最大的变化是,依据“亲子鉴定”技术解决了以往因为母亲有效身份信息缺失而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扩大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范围,有效解决了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省卫计委表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此次出台的签发程序规定,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如果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也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此外,签发程序还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补发、换发的各种适用情况,使签发机构有章可循,在规范签发工作的同时从源头上杜绝了搭车收费等情况。
  签发程序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亲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对于新生儿父亲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等特殊情况,签发程序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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