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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河流将配河长 年底前公布名单

2017-2-26 21:06|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8|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日前,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应在今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各级河长应在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今年年底前,由省公布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人员名单,由市公布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名单。
  从今年开始,省、市、县三级每年至少应分别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2020年河流水质
  优良比例将超50%
  到202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16%。
  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大浑太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3.33%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鸭绿江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省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我省初步拟定56条河流作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途经沈阳地区的辽河、浑河均在其中。
  省市县乡四级河长
  党委政府领导兼任
  《方案》在组织体系中明确,河长分为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乡级可不设立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还设立流域、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以下简称河长),凡列入我省地表水和水功能区考核的河流要无缝覆盖、每一段都要有河长。河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
  省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设立五大流域河长。五大流域分别为辽河流域、大浑太流域、鸭绿江流域、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和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五大流域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兼任。
  牵头治理超标排污
  与破坏航道等问题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此外,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在考核方面,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考核,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各级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等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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