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微沈阳 门户 新闻资讯 辽宁新闻 查看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险费率我省或在调整范围之内

2017-2-18 16:0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54|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昨日,人社部下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根据本次调整要求,我省应在调整范围内,具体的调整细则还要待文件下发到省人社部门后经过测算来制定。
  本次降低费率的通知提出,“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我省目前失业保险费率是多少?在2015年3月1日时,我省曾下调了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企业计算,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总费率为1.5%。按照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通知,我省总费率达到了1.5%,应在调整范围内。同时,此次降低费率的通知还表示,“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也就是说,如何调整、调整多少还需要经过测算后确定。
  新闻链接
  在沈缴失业险超10年的每月领1224元
  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以沈阳市为例,享受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去年,全省已调整了各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沈阳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