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化名)曾是沈阳一家电器设备安装公司的员工,一个月三四千元的工资。不料,在一次出差工作时遭电击双腿截肢。 因不满单位答复的赔偿数额,他再次到公司商讨此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张峰拿羹匙的把柄刺向对方两人的脖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近日,法院发布信息显示,张峰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涉及民事赔偿的法院判处公司赔偿张峰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近12万元。 出差遭电击双腿截肢 今年58岁的张峰,2010年10月到沈阳某电器设备安装公司工作,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张峰称他每个月工资4000元。 2014年,张峰被派遣到外省一风力发电厂设备维修与调试,三四天后,他在安装电气设备工作中被高压电击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度电击、电烁伤。同年4月中旬出院,出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多器官功能损害,双小腿坏死截肢,左小腿软组织坏死骨外露……”。 同年下半年经认定张峰为工伤,2015年他被评定三级伤残及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在治疗期间,张峰称公司只支付了前期2个月的治疗费,后期拒绝支付医疗费。由此他自行垫付医药费,但公司对他自行垫付的医药费报销款项擅自截留,不但不提供住院护理费,而且将工伤保险部门发放的属于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万余元扣留。 张峰交代,他和家属生活困难,多次向公司讨要这笔款项,对方始终敷衍,无奈他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他支付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13万余元,并支付其以上扣留款项的利息。 法院判决公司赔他11万 对此,公司一方交代,他们不存在拖欠张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情况,对方已经领取了上述款项。公司一直为张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他受伤后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办理了各项工伤待遇。 针对张峰诉请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已予以报销,其中费用公司垫付已支付。关于护理费用公司不认可,二级护理需二人护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公司不需再向张峰支付任何费用。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峰在沈阳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张峰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三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他应享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公司为张峰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并未按照张峰的实际工资缴纳,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按照张峰应得待遇补足差额。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护理费等11万余元,驳回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他拿匙柄刺死一人 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又将张峰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5月,张峰不满公司答复给他的赔偿数额,再次来到公司商讨赔偿事宜,并在该公司警卫室内吃住等待答复。5月下旬的一天,公司法律顾问在该公司财务行政人员等人的陪同下,在警卫室转达公司答复意见,张峰因对答复意见不满,持携带的羹匙,用事先打磨的匙柄先后刺扎对方两人胸部、颈部,致法律顾问胸部扎伤为轻伤一级,公司一人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张峰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峰因工伤赔偿事宜与单位产生纠纷,因对单位答复的赔偿数额不满,持械刺扎代表单位转达答复意见的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张峰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法院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办案法官提醒,遇到类似事件,单位要及时赔偿伤者的各项费用,受害人也要冷静地和对方商讨,不要一时冲动,给自己也给对方造成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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