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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建不少于总车位2%的无障碍停车位

2017-2-17 21:35|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39|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2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未按要求设置或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应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不得收取费用和拒载。有关行政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适应其生理特点的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考试时间。非肢残人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将以禁停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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