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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7-2-15 21:50| 发布者: 新闻妹| 查看: 82| 评论: 0|原作者: 新闻妹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朱柏玲报道 作为上户口的“重要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我省将有望改变以前只认母亲一方信息的情况,仅父亲一方提供规定材料,也可以签发。
  辽宁省卫计委制定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如果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父亲也可提供规定材料进行办理。这意味着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范围适当宽泛,可解决部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辽宁省卫计委表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计委制定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即日起至本月21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的主要作用除了作为上户口的依据;还用来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如是否健康、身长、体重、出生日期、地点等;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的国际医学证据;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是便民,减少不必要的要件。在内容的制定上,从以往市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对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换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很多个别且特殊情况,征求意见稿都做出相关规定。
  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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